(2017)川1802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包编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编,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编,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编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账号:23190019291000154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