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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健文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健文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猪皮”,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新东,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被告人李某甲的哥哥。被告人李健文,绰号“皮古”,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廖娟,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兴宁市,系被告人李健文的女朋友。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丘史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李新东、被告人李健文及辩护人廖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受“兴宁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去找曹某2谈曹某2欠“兴宁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的问题。2017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伙同刘海强(另案处理)去到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惠福酒店后面东福苑103房曹某2住家找曹某2。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和刘某三人去到后,被告人李某甲先按门铃,当时曹某2住家只有罗某在家,罗某听到门铃后,打开门缝看,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和刘某三人趁机强行推开门进入曹某2住家,然后让罗某打电话叫曹某2的儿子曹某1回来。曹某1回来后,被告人李某甲就让曹某1打电话给其母亲曹某2,让曹某2回来将欠账的事情讲清楚。曹某1就打电话给其母亲曹某2,但曹某2说其在外面没空回来,遂将电话挂了。曹某1就让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先离开,等曹某2回来后再谈欠账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不同意,然后刘某出去外面拿了一把砍刀回来,欲带曹某1离开,但曹某1不肯,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和刘某就用拳脚等殴打曹某1,附近邻居听到吵闹声就走过去看,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见有人过来,就先离开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1伤势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的亲属、朋友一次性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曹某1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罗某、赖某、曹某2、卢某、张某、邬某、曹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CT检查报告单,短信截图,疾病证明书,收据,谅解书,辨认笔录,委托书,借条,还款协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审理中,二被告人的亲属朋友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李健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健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可兴审 判 员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