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汉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汉市腾飞经营部与付理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汉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腾飞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汉市东西大街三段。被执行人:付理玉,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广汉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广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付理玉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连山镇德连路54号的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牟玉才(身份证:511324197604282054)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公开竞价,以58792元(五万捌仟柒佰玖拾贰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付理玉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连山镇德连路54号的机器设备归买受人牟玉才(身份证:511324197604282054)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财产移交以现状为准。三、解除对上列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