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立臣诉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立臣,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第七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傅立臣,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周景财,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组组长,住凤城市。关于傅立臣诉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傅立臣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第七村民组原有的机动地10余亩,已被凤城市工业园区征占,无机动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崇泽审 判 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