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与张家口恒博机械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张家口恒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8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魏建文,总经理。被告:张家口恒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法定代表人:闪贵军,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恒博机械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