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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詹红超与杨桃凤、喻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红超,杨桃凤,喻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詹红超,男,3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桃凤,女,52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喻丽琼,女,43岁,祥云县人。关于詹红超与杨桃凤、喻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2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红超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催告,被执行人杨桃凤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