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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明与黑龙江思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黑龙江思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415号原告:高明,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娟,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君,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思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高明与被告黑龙江思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被告高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原告高明负担。审判员 藏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喜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