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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新,曾用名周兴,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将案卷移送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新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新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刘 琴代理审判员 漆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