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霞与王素真、焦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王素真,焦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被执行人王素真,女。被执行人焦中生,男。本院在执行刘霞与王素真、焦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素真、焦中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霞借款20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素真、焦中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豫1722执恢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海云第一城房产两套(3层51号、59号,无房产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素真、焦中生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海云第一城3层51号、59号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远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