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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吴足娣与罗邦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足娣,罗邦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352号原告吴足娣,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罗邦健,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吴足娣诉被告罗邦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本院发出传票传唤原被告到庭参加开庭时,原告吴足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足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原告吴足娣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审 判 长  温福彦人民陪审员  熊志权人民陪审员  郑水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