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吴足娣与罗邦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足娣,罗邦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352号原告吴足娣,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罗邦健,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吴足娣诉被告罗邦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本院发出传票传唤原被告到庭参加开庭时,原告吴足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足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原告吴足娣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审 判 长 温福彦人民陪审员 熊志权人民陪审员 郑水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