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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酒泉市永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谢正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永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谢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永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正元。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羊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在本案诉讼前本院依据酒泉市永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以(2015)金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谢正元在金塔��顺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正元在金塔县顺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