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旬邑县清塬煤矿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3年3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某某路。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矿矿长。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2017)陕0429执483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旬劳人仲案字(2013)02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40000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人仲案字(2013)02号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