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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0995号李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方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