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0995号李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方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