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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勇、刘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69号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刘凯。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勇、刘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刘凯银行存款111932.5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1932.5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12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