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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6942贾银娣与江阴市长江钢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娣,江阴市长江钢带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42号原告:贾银娣,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磊,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长江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砂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戴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原告贾银娣与被告江阴市长江钢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贾银娣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银娣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贾银娣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