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长春与孙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春,孙喜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25号原告:冯长春,住德惠市。被告:孙喜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春与被告孙喜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长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冯长春负担250元,返还冯长春250元;邮寄费112元,由冯长春负担56元,返还冯长春5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