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长春与孙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春,孙喜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25号原告:冯长春,住德惠市。被告:孙喜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春与被告孙喜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长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冯长春负担250元,返还冯长春250元;邮寄费112元,由冯长春负担56元,返还冯长春5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