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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杭磊与康发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杭磊,康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杭磊,男,户籍地河北省永年县,住瓜州,瓜瓜个注册号620922600015997。被执行人:康发会,男,住瓜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康发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案件款9970.3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45.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发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康发会在瓜州县南岔镇人民政府有未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康发会在瓜州县南岔镇人民政府未付工程款1004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