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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大本与王洋洋、高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本,王洋洋,高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44号原告:李大本,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洋,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高嘉阳,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原告李大本诉被告王洋洋、高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大本承担。审判员  高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