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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峰与河南宝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河南宝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42号原告:吴峰,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林州市。被告:河南宝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2号楼9层908号。法定代表人:刘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诉被告河南宝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明自愿于2017年6月1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吴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