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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宇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31号被执行人高宇,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高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罚金4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鱼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