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煜川,刘扬,孙静,蒙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煜川,男,生于1993年11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刘扬,男,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孙静,女,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蒙禹坤,男,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