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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韩娜申请执行张秀东、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哲,韩娜,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29号之五异议人:范文哲。申请执行人:韩娜。委托代理人:朱超。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秀东。本院在执行韩娜诉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保全查封了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品房一套。查封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异议人范文哲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的查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撤销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现已听证完毕。本院查明:韩娜诉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品房一套。该套房屋在2014年4月17日已经在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范文哲。本院认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品房在2014年4月17日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范文哲。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套房产的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预告登记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品房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员 梁 政人民陪审员 索 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