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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6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伦与陈静、潘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陈静,潘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6099号之一申请人:张伦,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桐良,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静,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潘辰阳,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伦与被申请人陈静、潘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置换财产保全担保房产的申请,请求以案外人朱礼兵、陈晓宁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三山水韵258#楼01室房屋置换原担保房产即案外人张子福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平安山庄12幢3单元201室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朱礼兵、陈晓宁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三山水韵XXX#楼XX室房屋【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解除对张子福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平安山庄XX幢X单元XXX室房屋(镜私字第XXX**号)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