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正祥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正祥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1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853610-8。法定代表人:郝凤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中正祥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盛环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O5J88B8C。负责人:杜名扬,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依据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前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了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卷作为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依法进行执行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德鑫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