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4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职员,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邱××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北里37号楼6单元××室内,因琐事将张××打伤,致张××左尺骨骨折。经鉴定,张××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具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