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东、付喜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付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魏东。被执行人付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东与被执行人付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