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复查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刑申51号卢光然: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5)黔南刑复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证据不足,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2012年5月30日,你因放水灌溉农田淹到被害人卢增刚家地里的玉米苗而与卢增刚发生争吵,卢增刚为此到你的田里拔秧苗,你趁卢增刚躬身拔秧苗时,用锄头打其背部致其轻伤。该犯罪事实有你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卢增刚的陈述、现场目击证人李天洪、赵治前、卢增贵等多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