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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力与被执行人张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力,张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齐力,女,1965年2月24日生,个体业者,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东街14-38号楼,身份证号210702196502240045.被执行人张亚彬,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江苏大汉建设集团副经理,现住葫芦岛市刘台子村格林小镇A1号楼,身份证号3210831962070966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力与被执行人张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42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