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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小蓉与付海容、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蓉,付海容,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付小蓉,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付海容,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司小平,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安坪乡。申请人付小蓉与被执行人付海容、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62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付海容在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2号x单元xxx享有房屋一套,但该套房屋在中国邮政银行重庆大渡口支行设有20万抵押权,同时因此案被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该套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