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武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张某申请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菊于2016-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4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