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7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72412438D,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以北。法定表人:叶国和,职务行长。被请人:宋理志,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公民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三宋村上宋组111号。被请人:倪员英,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公民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三宋村上宋组111号。被请人:陈斌,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公民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白塔西路58号。被请人:邓亲红,女,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公民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白塔西路7号。被请人:吴浩团,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公民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余江县画桥镇基墩村基墩组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宋理志、倪员英、陈斌、邓亲红、吴浩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公司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请人宋理志、倪员英、陈斌、邓亲红、吴浩团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