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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诉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高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春 雨审判员 盛 韵 同审判员 季 震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