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二梅与蒋潇君、王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二梅,蒋潇君,王琦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95号原告:谢二梅,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凡,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潇君,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王琦,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章虎,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二梅与被告蒋潇君、王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二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追加二被告为原告诉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强制二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661.95元,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7537.61元,支付工资2813.7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诉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判令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661.95元等。判决生效后,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泗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告得知二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于2016年11月24日向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清算报告,报告载明二被追加执行人投资的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于前期投入资金27000元,因其他原因未经营,且清算组已经于2016年7月25日通知公司债权人,公司无未偿还的债务,并将公司的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予以分配,二被告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算完毕,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原告与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债务,二被告在2016年11月23日已经知晓,债权在2016年11月23日已经确定,二被告并收到判决书。二被告在明知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清算债务,并将该公司的财产予以分配,且未将公司注册资本交到位用以偿还该公司的债务,即违法注销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导致原告无法向被执行人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相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申请求追加蒋潇君、王琦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谢二梅诉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判令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谢二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661.95元等。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将该判决书送达给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经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谢二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本院追加两被告为被执行人。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苏1323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谢二梅追加两被告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在泗阳园豪服装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情况下,谢二梅申请追加蒋潇君、王琦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二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谢二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学松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