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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樊某1、田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1,田某某,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1,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负责人:樊某2,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樊某1、田某某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给付樊某1、田某某征地补偿款28990元,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在泾阳县高庄镇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在泾阳县高庄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29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阿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