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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俊杰申请孙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杰,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财保58号申请人张俊杰,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被申请人孙海,男,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海邮政储蓄存款64000元(折号×××)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张俊杰提供担保的赵成岩在工商银行存款64000元(卡号×××)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期间,对查封、冻结财产不得支取、转让、买卖、抵押、抵债、毁损或作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