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龚伦与周明清刁锦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伦,刁锦全,周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龚伦,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刁锦全,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周明清,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龚伦与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刁锦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有抵押,本院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周明清名下有一套住房,已另案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刁锦全、周明清尚欠申请执行人龚伦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