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596号原告:施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杜某,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施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