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596号原告:施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杜某,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施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