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永明诉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明,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359号原告:周永明。诉讼委托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被告: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虎。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庆。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兰,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明诉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明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21元,依法减半收取1510.5元,由原告周永明承担。审 判 长 沈 玮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