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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永明诉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明,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359号原告:周永明。诉讼委托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被告: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虎。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庆。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兰,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明诉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明撤回对被告胡明、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21元,依法减半收取1510.5元,由原告周永明承担。审 判 长  沈 玮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