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宏伟申请执行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雷浪,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与被执行人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雷浪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宏伟支付劳务费等合计77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雷浪名下车辆一辆、房产一套。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查封的车辆及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雷浪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