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与于喜发、吴臣、兰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于喜发,吴臣,兰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78号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统一代码×××。经营者:刘丽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海,与刘丽威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喜发,男,汉族,乾安县人,196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被告:吴臣,男,汉族,乾安县人,1957年8月1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被告:兰国庆,男,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乡小松村。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与被告于喜发、被告吴臣、被告兰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委托代理人高金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