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与于喜发、吴臣、兰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于喜发,吴臣,兰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78号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统一代码×××。经营者:刘丽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海,与刘丽威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喜发,男,汉族,乾安县人,196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被告:吴臣,男,汉族,乾安县人,1957年8月1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被告:兰国庆,男,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乡小松村。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与被告于喜发、被告吴臣、被告兰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委托代理人高金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乾安县大布苏镇威阳农资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