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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芳芊与刘迎元、李晓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芊,刘迎元,李晓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98号原告:李芳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迎元,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李晓旭,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芳芊与被告刘迎元、第三人李晓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芳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迎元、第三人李晓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芳芊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