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芳芊与刘迎元、李晓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芊,刘迎元,李晓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98号原告:李芳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迎元,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李晓旭,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芳芊与被告刘迎元、第三人李晓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芳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迎元、第三人李晓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芳芊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