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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智明与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智明,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冯智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路78号411房。法定代表人:刘宗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增昌,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系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冯智明与被申请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的工资余额194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被申请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09号裁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特2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0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17年5月19日,冯智明以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61元,执行费为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2017)粤0111执3752、3753、3755、4507-4509号六案执行款总计108049.57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冯智明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7月31日前、2017年8月31日前、2017年9月30日前、2017年10月31日前将款项28049.57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缴纳至本院代管款账户。鉴于被执行人广州舒购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需时较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