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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立芳、屈峰等与杨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芳,屈峰,杨建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初1159号之一原告:唐立芳,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屈峰,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系原告屈峰岳父。特别代理。被告:杨建忠,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唐立芳、屈峰与被告杨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唐立芳、屈峰认为被告杨建忠的行为已涉诈骗犯罪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已不在适合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立芳、屈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