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立芳、屈峰等与杨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芳,屈峰,杨建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初1159号之一原告:唐立芳,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屈峰,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系原告屈峰岳父。特别代理。被告:杨建忠,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唐立芳、屈峰与被告杨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唐立芳、屈峰认为被告杨建忠的行为已涉诈骗犯罪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已不在适合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立芳、屈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