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聂智与被告王先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智,王先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556号原告:聂智,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先顺,男,60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聂智与被告王先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聂智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智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智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