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志忱诉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忱,李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89号原告:杨志忱,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忱诉被告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李强的具体送达地址和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