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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高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高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977号原告:李海龙,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民杰,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海龙诉被告高民杰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高民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佳娜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