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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春丽、杨东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丽,杨东钱,金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289号申请执行人:章春丽,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东钱,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旭霞,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章春丽与被执行人杨东钱、金旭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诉讼费7000元,合计209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