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延平与王佩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平,王佩伍,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550号原告:陈延平,男,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佩伍,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被告:王晓艳,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陈延平与被告王佩伍、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佩伍、王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佩伍、王晓艳共同偿还借款1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佩伍、王晓艳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佩伍、王晓艳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6日、2017年1月7日,王佩伍、王晓艳分别向我借款10万元、3.6万元。王佩伍、王晓艳为我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二人催要借款,但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王佩伍、王晓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佩伍、王晓艳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陈延平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王佩伍、王晓艳向陈延平借款10万元,为陈延平出具借据一份,并签字捺印。2017年1月7日,王佩伍向陈延平借款3.6万元,为陈延平出具借据一份,并签字确认。双方对两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王佩伍、王晓艳系夫妻关系,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王佩伍、王晓艳向陈延平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延平可随时要求王佩伍、王晓艳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7日的借款,虽仅有王佩伍签字,但系在王佩伍、王晓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晓艳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陈延平要求王佩伍、王晓艳共同偿还13.6万元借款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虽陈延平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佩伍、王晓艳应当偿还陈延平13.6万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佩伍、王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陈延平借款1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王佩伍、王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