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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荣,陶文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字第225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11751011E。负责人:邵飞,系行长。被申请人: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南郢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3424253T。法定代表人:徐建荣,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建荣,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申请人:陶文珠,女,汉族,1955年3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诉被告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荣、陶文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荣、陶文珠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荣、陶文珠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提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