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尹红与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087号原告: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文化路。法定代表人:马超,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工人路32组颐美新苑小区13-410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尹红,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灯塔市鑫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友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